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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明确就业专项资金补贴范围


今后,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者,或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财政将给予补贴。记者11月10日从省财政厅获悉,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省财政厅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山西省就业专项资金的补贴范围,规范了各项就业专项补贴的补助标准。

如果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政部门将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进行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如果招用了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街道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个人带头开发岗位安置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财政部门将根据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一定额度的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其他岗位补贴标准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此外,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财政部门也将予以补贴。对"4050"以上人员,给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 (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2/3的补贴,其他人员给予1/3的补贴。而且,如果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了初次技能鉴定和单项职业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能力证书,也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记者 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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