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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就业优惠政策实惠多


本报消息(首席记者 徐朝晖)我市今年新一轮就业优惠政策已开始实施,部分补贴申报也已开始。但一些企业、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对具体的优惠措施,包括与上一轮优惠政策的衔接,并不是很清楚。记者昨日就此采访了市就业局负责人。

贷款有贴息,增岗有奖励

问:企业具备什么条件可享受社保补贴政策?

答: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为:按企业上年平均工资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之和。

问:申报新增就业岗位奖有什么条件?

答:市区用人单位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招用本地劳动力20人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发生劳动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向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作空岗报告和就业登记的,按新办单位每招1人200元、非新办单位每招1人5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新增就业岗位奖;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新增就业岗位奖。

问: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否申请贴息贷款?

答: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在职职工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贴息50%),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问:在什么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岗位补贴政策?

答: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为3年。

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25%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勤杂岗位和社区就业援助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按公益性岗位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社保有补贴,创业有扶持

问: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免收哪些收费项目?

答:2009年以后,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问:“4050”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以其他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可否享受社保补贴?

答:“4050”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以其他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月收入达到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且个人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上年度当地企业平均工资15%的社会保险补贴,连续享受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享受期满,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问:失业人员从事来料加工,可否享受社保补贴?

答:市区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参加社区有组织的来料加工,月收入达到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可凭来料加工劳务协议认定材料和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从事来料加工全年月均收入达不到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当年加工费收入总额除以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月数给予社保补贴。

问: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高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凭职业资格证书或劳动就业部门确认的其他培训证书及相关资料,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800元以内,被征地农民以及其他失业人员600元以内。各类失业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

问:失业人员创业有什么扶持政策?

答: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可申请1万至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组织起来创业可申请3万至10万元贷款,从事微利项目可按对象不同给予50%至100%贴息(自行办理银行贷款也可按此条件、标准贴息);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困难人员2008年11月25日以后首次创业、经营满1年的,给予场租费的10%至15%、额度为2000至3000元的场租费补贴,补贴期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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