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里就业就在哪里参保,养老保险关系有望随着职工本人跨省市转移;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2%,个人最低比例降至4%……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并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反应:农民工参保意识有所转变
昨日,记者来到外来务工服务中心,对农民工进行采访。在交谈中,记者感受到部分农民工的参保意识已经有所转变。在被问到是否知道农民工养老保险将来可以异地转移时,28岁的山东小伙于利生点点头说:“我不是特别明白,只知道对我们农民工日后养老有利。”从事电焊工作的朱唐宝是于利生的老乡,他说:“以后如果换工作,养老保险转来转去也麻烦,到一个新地方打工,还得先打听哪里能转保险,再花时间办理各种手续,对我们农民工来说也比较麻烦,但愿农民工养老保险能真正实现‘全国通’。”
虽然一些农民工的参保意识已经转变,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的农民工不愿参保。河北省的小杨说,他在建筑工地的工资本来就不多,哪怕是一元钱也会省吃俭用,因此不愿意花钱上保险。
分析:原先制度“鼓励”农民工退保
现任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村社会保险处处长的赵振华表示,出台“两个办法”的指向性非常明确,就是为了应对每年年底出现的农民工退保潮。在原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农民工只有连续缴费15年以上才能获得领取养老金的资格,农民工一旦更换工作地点,在原先打工地区缴纳的保险就会失去效力,对于频繁流动的农民工来说,退保便成为了理性选择。此外,农民工退保之后,只有个人账户的资金能得到退还,而统筹部分则进入地方财政,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农民工和打工所在地政府均有退保的动力。
建议:养老保险制度不应与民争利
赵振华说:“此次出台的‘两个办法’从制度上打通了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的通道,这无疑是我国社会保障向合理化的一大进步。”
对于征求意见的《草案》,赵振华提出两个建议:一是希望进一步提高立法层次。目前养老保险制度以各省市为界,个人只能实现个人账户转移,单位缴纳的统筹部分不能转移。征求意见的《草案》虽然考虑了统筹部分的转移问题,但设定了“按12%比例转移统筹金”的门槛,并没有真正实现全部转移。二是希望把百姓的利益全部还给百姓。按照以往的规定,个人工作创造的社会价值部分(个人缴费部分)可以支配转移,而预留的部分(企业缴费的部门)不能支配,这在制度上不尽合理。谁的利益属于谁,民之利要还给民,有关部门在设计养老保险制度的时候,要注意不与民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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