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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失业人员每月至少可领502元保险金


    本报讯 (记者 赵鹏) 失业人员每月至少可以领到502元失业保险金。昨天,市劳动保障局公布了2008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该标准自今日起执行。

    市劳动保障部门介绍,本市现行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按缴费年限分为5个档次。根据目前的情况,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80元。此外,为鼓励就业,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第13个月起,无论符合哪档条件,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502元发放。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7月1日起执行,其医疗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均按规定做相应调整。另外,对在2008年7月1日前,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也将随之增加80元,由现行258元调至338元。

失业保险金新标准

    ★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月发放标准为502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月发放标准为529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月发放标准为556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月发放标准为583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的,月发放标准为611元。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级伤残月增260元,二级伤残月增250元,三级伤残月增240元,四级伤残月增23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35元。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661元的,调整到166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329元的,调整到132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997元的,调整到997元。

    ★企业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职工,企业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70元。

一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增260元

    本报讯 (记者赵鹏)从今天起,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60元至230元不等。市劳动保障局昨天公布《关于2008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调整范围为2007年12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事业单位,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所需费用。未参加统筹及五、六级伤残的,由企业、事业单位支付所需费用。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也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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