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为止,关于《劳动合同法》辩论的正反双方,虽然观点和论据针锋相对,却陷入共同的认识误区。反方认为该法的出台时机尚早,可能助推中国劳动力成本提高的趋势,导致劳动密集型产业比较优势过早丧失,“中国制造”不再具有国际竞争力;正方坚决拥护该法的出台,认为可以尽早结束劳动力价格低廉的时代。双方都认为其立法初衷在于通过提高劳动者报酬,把劳资关系的天平向劳动者一方倾斜,因而不可避免的结果就是提高劳动力成本。按照这两种观点,对于长期的劳动力低成本优势,《劳动合同法》的颁布都具有“狼来了”的惊世骇俗效果。
不错,《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的确会产生提高劳动力成本的效果,但其初衷不在于此。首先,针对企业在劳动关系中的滥用现象,《劳动合同法》做出的新规定,着眼于在无论何种条件下,在任何经济发展阶段上,都必须保护的一些劳动者基本权益,由此导致的企业成本,应该属于必须和必要的。其次,主要针对以往就业中的非正规性,《劳动合同法》对部分不合理用工和不规范劳动关系进行了规制,把以往的不规范、不统一,常常是在一对一的讨价还价中决定的雇佣和解雇行为,从有利于保护雇佣双方合法权益出发加以规范化。由于在劳动关系中存在的不对称现象,长期以来在现实中不利于劳动者的处理方式居多,因此,对此进行规制以后,企业可能面临着增加开支的影响。除去那些单纯依靠血汗工资制度挣钱的极端情形,我们可以合理地假设,由于《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在合法雇佣关系范围之内,可能使企业工资成本支出增加5%~15%。
这个劳动力成本增加的水平并不可怕。将这一增长趋势与常规的工资增长做比较发现,城镇正规部门的工资水平,自1999年以来每年保持2位数的平均增长率,2006年增长率为12.7%,而以农民工为代表的非农产业非正规就业者的工资水平,近年来增长也很快。例如,农民工的工资在2003年以前大约10年的时间里,几乎没有什么增长,而从那以后则逐年加快增长:2003年提高0.7%,2004年2.8%,2005年6.5%,2006年11.5%,2007年则提高了20%。
可见,即使立法因素导致劳动力成本提高,其幅度并没有超过平均工资增长的一般趋势,《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绝不像“狼来了”那样可怕。如果说劳动力成本有提高的趋势,那是企业用工需求与劳动力供给数量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是劳动力市场的正常反应。企业竞相提高工资,是为了获得所需的劳动力,把这个动因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制要求结合起来,不是两全其美的事吗?
工资该不该提高,中国企业是否承受得起这种劳动力成本的提高,归根结底取决于劳动生产率提高速度有多快。根据计算,在2000~2004年,中国制造业的劳动生产率年平均增长率为24.1%,而同期制造业工资的增长率仅为7.8%。由此可见,在不丧失劳动力丰富比较优势的前提下,中国制造业工资提高的空间是巨大的。虽然近年来中国大陆工人的工资增长速度是前所未有的,但是,即便加上人民币升值的效果,2007年中国大陆正规部门制造业工资,仍然只是美国的4.4%、韩国的10.9%、新加坡的16.7%、墨西哥的32.6%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17.1%和台湾地区的21.6%。如果以农民工作为非正规部门劳动者的代表,其工资水平比正规部门低近一半,因而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差距也扩大了近一倍。可见,中国劳动力价格低廉的特点并没有消失,在很长的时期里,“狼”还不会来。
一位研究台资企业的台湾地区教授告诉我,1994年《劳动法》颁布之后,在大陆投资的台商一般估计,该法的实施会导致劳动力成本提高20%。但是,事后表明这个担心是多余的,就是说劳动力成本并没有提高。他讲这个故事是在暗示,即使有法律存在,只要不认真执行,就不用担心其后果。这倒提醒我们关于“狼来了”这个故事的本来含义,既然千呼万唤始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建立正常、规范的劳动关系是必要的,是顺应发展阶段要求的,就要把它贯彻到底,千万不要重蹈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覆辙。
在任何劳动关系中,雇佣双方利益上的不一致是与生俱来的,甚至可以说是永恒存在的。但是,稳定劳动雇佣关系,归根结底既有利于劳动者也有利于雇主。《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的初衷,就是要依法淘汰那些在雇佣关系中投机牟利的企业,让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在法治的框架内更好地成长。另一方面,稳定和规范劳动雇佣关系,也绝不意味着回到“铁饭碗”的时代。为了打破就业体制中的“铁饭碗”,我们曾经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数千万名城市职工的下岗和失业。因此,保住劳动力市场发育的这个胜利果实,不让改革成果付诸东流,也应该成为立法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在制订具有操作性的实施条例时,既坚定不移地贯彻该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精神,同时坚决维护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作用,真正实现法律规定的实用、适用和执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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