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是:因主观原因未完成工作量、违反劳动纪律和请事假与病假
本报讯 除去因主观原因未完成工作量、违反劳动纪律、请假这三种原因外,用人单位应足额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不得随意扣减工资。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副处长柏澜在解读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劳动合
同法》时指出,企业应在职工履行劳动义务之前就先行告知其劳动报酬,“密薪制”不再可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报酬需要足额支付。对于以往各企业通过各种名目扣钱的行为,《劳动合同法》只给出3种情况下的合理合法性。据柏澜介绍,3种情况分别为:一是劳动者因个人不努力等主观原因未完成工作量的,企业可以扣减工资,但扣减后的净收入不能低于目前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即730元;二是劳动者因违反劳动纪律等原因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扣减工资,但扣减比例不能超过月工资的20%。一次扣不足的,可逐月扣除,直至扣足为止;三是请假,包括病假、事假等。而需要扣除的金额,企业可按企业约定好的包括工资等在内的各项制度实施。柏澜强调,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所制定的劳动定额、保险福利、劳动报酬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之中,要与企业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展开民主协商。职工对违法问题有权反映并提出纠正。同时,“密薪制”(即企业不告诉职工工资,到时发多少就是多少)将不再可行。工资一定要在劳动者尚未履行劳动义务之前明示出来。
而对于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两种选择:一是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除需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还要按照劳动者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用于补偿金;二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其责令限期改正。如逾期仍不支付的,企业还需向劳动者再加付未付部分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相关新闻
违约金不能高出培训费
违约金金额设置需遵循据实赔偿原则及递减原则,最高限不能高于相应培训费。昨天,市劳动局劳动工资处副处长柏澜对于企业可与劳动者自行约定的两种违约责任进行了分析。
据柏澜介绍,只有在企业为职工提供专项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涉及保密责任时,方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或竞业限制条款。对于前种情况,违约金设置规定了三项原则:一是形成违约的前提是企业交付了用于专业技能培训的相关培训费用,企业为劳动者究竟花了多少钱,要出示货币凭证;二是违约金数额要据实赔偿,不能超过企业提供的培训费,不能带有增值效用;三是违约金要遵循递减原则,按服务期年限分摊培训费用。服务期履行的越长,要缴纳的违约金也就按比例越少。
对于后者,违约金要按实际发生情况进行协商、确定,没有统一标准。
此外,针对有些企业将之前正式员工改成派遣员工的做法,柏澜表示,劳务派遣界定了岗位和工种的要求,只能用于临时性、辅助性和可替代性岗位,企业主营业务的各个岗位是不可以用劳务派遣方式的。(记者解丽)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10/2007-12-20/1084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