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12月19日专电(记者任珂、冯国)记者从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2008年1月1日起,陕西省将执行新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新标准,全省“四个类区”均调高了45元。
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和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
知》,陕西省对失业保险有关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据了解,这是近年来陕西省第四次调整失业保险待遇。
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具体为:一类区每人每月450元,二类区每人每月420元,三类区每人每月390元,四类区每人每月360元。领取期满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失业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一类区每人每月360元,二类区每人每月336元,三类区每人每月312元,四类区每人每月288元。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医疗门诊费标准为:一类区每人每月27元,二类区每人每月25.20元,三类区每人每月23.40元,四类区每人每月21.60元。在享受失业保险期间的失业人员住院补助费、女性生育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随之调整。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已宣布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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