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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5年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5000万元


杨雪 王明磊

从日前召开的全国农机质量投诉工作培训班上获悉,近年来,全国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积极开展工作,切实维护农机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大力促进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的稳步提高。2005-2009年,全国各农机产品质量投诉机构共受理各类农机投诉6267件,其中拖拉机投诉2364件;联合收割机投诉2038件;发动机投诉260件;其它农机具投诉1605件。共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5000余万元。

此外,全国各级投诉机构还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平台,组织“补贴机具质量监督行动”、“放心农资下乡”等活动,深入农村现场受理投诉咨询,免费发放宣传材料,宣传农机质量法律法规。同时,通过对受理投诉案件的分析,了解了投诉的总体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初步掌握了我国农机的质量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据了解,自《农业机械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各级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纷纷明确了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积极推进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建设。截至2009年底,全国投诉受理网络初具规模,共有机构1790个,大部分省区市均建立了从省到县的农机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其中中国消费者协会农机产品质量投诉机构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产品质量投诉机构31个,地市级农机产品质量投诉机构250个,县乡级农机产品质量投诉机构1508个。

据悉,今后各级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将进一步加强与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努力做到组织机构、办事人员、受理场所和办公条件“四到位、四落实”,建立健全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各级投诉监督机构将继续落实信息上报制度,并针对重要农时季节和当前自然灾害频发的情况,建立农民投诉应急预案,做到快速反应,妥善处理,不耽误农时,不影响生产。对投诉人员的培训和投诉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也将进一步加强。同时,新研发的《农业机械质量投诉工作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培训后将正式启用。该系统能够随时接收农机户投诉,简化了投诉受理、处理工作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该系统可以实现投诉信息的跟踪管理、科学地统计分析和信息自动上报。

 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刘敏站长还对做好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积极争取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二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组织体系;三是抓紧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四是尽快落实“四有”,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经费。刘敏站长还指出,各级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农机质量投诉,科学、合理、规范的开展工作,为我国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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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办法执行”。这一条规定将千家万户购买、使用农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民列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

1996年,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与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中消协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站。它的成立开创了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受理农民投诉的先河,也为日后的投诉机构的成立打下了基础。

2004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农机质量投诉网络,并依据投诉情况,开展质量督导及调查等工作。

2005年,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加强财政资金补贴的农机产品质量调查监督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体系,完成省级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站建设,在实施购机补贴政策的项目县及所属地市,建立健全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组织,落实负责机构、人员和办公场所,公布投诉电话,承担起投诉受理、协调处理纠纷和投诉情况分析上报等工作。

2008年1月14日,农业部发布《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规范了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为建立健全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有效开展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促进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的稳步提高等方面提供了制度保障。

2009年11月1日实施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处理农机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投诉的责任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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