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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公布联合收割机抽查结果


张桃英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联合收割机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黑龙江、吉林、天津、上海、河北、河南、山东、江苏、江西、浙江、湖南、广东、广西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56家企业生产的56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产品实物质量合格率为92.9%。

抽查结果表明,连续多年的国家监督抽查促进了企业质量意识的提高,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在同类产品中,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大、中型企业的产品质量较好。

抽查中发现,联合收割机主要存在如下三个质量问题:

一是抽查中有个别产品防护装置不合格。强制性国家标准GB10395.1-2001《农用拖拉机和机械 安全技术要求 第一部分:总则》规定,联合收割机产品的外露运动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同时防护装置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抽查中有个别产品危险运动件的防护装置不全、危险运动件防护装置的安全距离达不到标准要求、发热部件未进行防护等。

二是抽查中有个别产品安全启动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或者无安全启动装置。JB/T5117-2006《全喂入联合收割机技术条件》规定,自走式机型应安装安全启动装置,该装置保证收割、脱粒等工作部件在未接合状态,即脱粒离合手柄在“离”位置时,发动机才能被启动,否则不应该启动发动机。

三是抽查中有个别产品安全标志、使用说明书和标识(标牌)不规范。主要是安全标志不全、安全标志的型式及颜色不符合标准要求、使用说明书中安全注意事项内容不全等。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抽查中质量较好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国家质检总局将继续对该类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抽查,促进联合收割机行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

国家质检总局同时公布了联合收割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部分质量较好和较差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单。山东时风(集团)聊城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时风4LD-2轮式稻麦联合收割机、山东大丰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俄大丰王4LD-2A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在本次抽查中被评为质量较好的产品。柳州市南方联合收割机厂生产的南方燕4LD-1.0履带水稻联合收割机、柳州市顺丰联合收割机厂生产的4LD-1.0悬挂式水稻联合收割机、益阳市资阳区民福农机制造厂生产的4L-120履带式水稻联合收割机由于危险运动件的防护等项目不合格,被质检总局认定为质量较差的联合收割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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