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申请、审批
第四条 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西青区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正常运营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二)孵化器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面积不低于70%,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产权关系明晰。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
(三)具有完备的商务、网络、通讯等基本配套设施,可为孵化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申报、信息交流、人才引进、企业推介、对外合作、资金筹措和技术开发等多方位的服务。无经济争议和纠纷。
第五条 入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属于西青区重点发展产业,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知识产权明晰。
(三)入孵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20%,年研究和开发经费(RD)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
第六条 申请认定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认定的原则。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办公室每年发布《受理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西青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内孵化器进行申报。提出申请的孵化器填写《西青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经所在地区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西青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区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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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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