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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体现“十大创新”


杨杰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属于促进类法规,与一般的行政管理法规不同,促进类立法是政府运用宏观调控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在立法上的体现,在这类法规中,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政府及其部门,其法律规范侧重表达的是政府的服务功能,注重的是政府及其部门如何提供公共服务、如何履行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职责和义务,体现的是政府职能转变与宏观管理的法治理念。《条例》体现了十个方面的创新。

一是提出了农机化科研开发鼓励措施,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具体鼓励措施,增强了扶持措施的科学性、实际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明确了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制度,对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和示范基地建设作出了规定,并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点。

三是创新了农机产品售后服务形式,在传统“三包”服务的基础上,规定农机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对大型、复式农业机械还要免费进行操作培训,并鼓励生产单位对有技术缺陷的农业机械实行召回制度。

四是强化了农机维修管理措施,对农机维修市场进行了规范。

五是建立了农机服务市场发展鼓励引导机制,对促进农机作业、运输、销售、维修四大服务市场和谐统一发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六是适应信息化技术发展形势,明确了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体系建设,为农民提供产品供求、市场需求等信息。

七是完善了跨区作业绿色通道制度,强化了农业机械跨区作业扶持手段,为进一步促进跨区作业的顺利开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八是规范了农机维权措施,建立了多途径农民和农机手维权,规定了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既要设置质量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还要安排专人负责质量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是健全了农机化发展政策扶持体系,对农机购置补贴、燃油补贴、税收优惠、金融保险、基础建设等有关的扶持政策进一步进行了明确、细化和创新,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山东省农机化发展政策扶持体系。

十是完善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机制,明确了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农机使用者和生产、销售单位三者的安全责任及具体保障措施,规定了农机安全监管方式,进一步健全了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为保障农机安全生产创造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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