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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换届选举是否可以不交村里公章


  编辑同志:

  我是小柳村主任,我们村有一条不成文的规矩,村里公章均由村文书保管。去年底,我们村两委班子换届选举中,原任村文书的曹某落选,不再担任村文书一职。此后,他因怀疑是现任的某位村干部举报其存在经济问题而导致落选,为此,他提出必须为其澄清事实,不能不明不白地“背黑锅”,否则,就不交公章。我与村书记分别与他谈话做工作,可他依然以为他“澄清事实”为由,就是不肯交出公章,只是提出因工作需要盖章的,只要村委会批准的,仍然由他盖章,不会耽误工作。据我所知,他这种不交公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此,我们该如何解决?赵成军

  赵成军同志:

  无论原村委会文书曹某是否有经济问题被举报、是否被查清、被澄清,都不能成为他不交村公章的理由。村委会干部落选后不交村里公章虽不构成犯罪,但却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印章管理工作规定:乡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监督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印章移交工作。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10天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拒不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该《意见》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一律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发。依据上述规定,若村委会做工作未果,可请求公章制发机关——乡级政府予以追缴,并追究曹某的法律责任。若曹某在非法保留公章期间利用村委会公章从事违法行为,或私自使用公章给村里和群众带来经济损失,或给村委会造成损害,村委会还可依法要求其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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