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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办个公证好继承关系错不了


  山东农民方大娘膝下有两儿两女,老伴自1999年去世后,两个儿子对她未尽应有的赡养义务,还经常打骂老人。为此,方大娘只好吃住在女儿家,生活费用全部由两个女儿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方大娘想在百年之后将自己的房屋等财产全部由两个女儿继承。但这一想法却遭到了老伴同宗亲友的强烈反对,方大娘为此左右为难,遂来到山东省昌乐县公证处询问意见。公证处得知此事后,当即指派两名公证员随方大娘回到村里,开展详细的调查取证,还把遗嘱公证的意义、当事人的权利等法律常识详细地讲解给老人听。最后在老人的口述下,公证员为她代写了遗嘱,并出具了遗嘱公证书。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五种形式。公证遗嘱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所作的证明。其优点有三:一是法律效力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在《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中,前四种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在立有数份遗嘱的情况下,应以立遗嘱人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由于遗嘱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应确认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认为无异义时,可直接采证,从而迅速、正确地解决纠纷。二是能够保证当事人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在遗嘱公证过程中,一般由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公证员首先对当事人的身份、财产等方面进行审查,防止出现冒名顶替或受胁迫设立遗嘱的行为。三有利于遗嘱的保密和履行。遗嘱是立遗嘱人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而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时必须有两名以上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在场人作见证人,如果泄密就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纠纷甚至其他严重后果。因此,保密工作是关键一环。办理公证遗嘱过程中,公证员既是公证人,又是现场见证人,还可以是立遗嘱人的代书人和遗嘱的保管人,可以确保遗嘱机密,从而使遗嘱的内容得到及时、公正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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