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农业企业,尤其是农业企业的领导人应该摒弃以往只注重生产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错误认识,努力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不但是企业资产项下的财产,还是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残酷竞争中利于不败之地的利器。
第二,农业企业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本企业知识产权的创新、使用、管理和保护,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另外,企业也应当加强与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的合作,利用“外脑”参与到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中去。
第三,农业企业还要注重对自身知识产权的申请工作。依据我国法律,商标、专利、植物新品种等许多知识产权只有经过向国家相应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准注册(授权)才能够取得。
最后,由于中国的农业企业大多是一些中小型的企业,不具备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实力和条件,因此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或者龙头企业的作用,通过规模化、集约化的方式整合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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