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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索 引 号: 07B220101201310782 信息所属单位: 种子管理局 信息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3年第4号  文   号: 2013年第4号   生成日期: 2013年12月27日 公开日期: 2013年12月27日 内容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3年第4号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业经2013年12月18日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发布、2007年11月8日修订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

                                        2013年12月27日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1至2种农作物。

第二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5年。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5名。

     第六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七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11-23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八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第十条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品种实行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单独申请国家级审定或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级审定和省级审定,还可以同时向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审定。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第十一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已审定通过或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的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遗传性状稳定;

     (四)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

     (六)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年以上、多点的品种比较试验。其中,申请国家级品种审定的,稻、小麦、玉米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20个点,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10个点,或具备省级品种审定试验结果报告;申请省级品种审定的,稻、小麦、玉米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10个点,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及省级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5个点。

     申请者在申请品种审定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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