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早熟春玉米组(吉林、黑龙江、内蒙古);
东北中熟春玉米组(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
西北春玉米组(内蒙古、陕西、甘肃、宁夏、新疆);
每个生产周期区域试验点数量不少于20个,且分布在不少于3个省级,不同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生产试验点数量应当不少于区域试验点数量,且分布于不同的县级行政区域内。
东华北春玉米组(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
黄淮海夏玉米组(北京、天津、山西、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陕西);
西南春玉米组(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
每个生产周期区域试验点数量不少于40个,且分布在不少于7个省级,不同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生产试验点数量应当不少于区域试验点数量,且分布于不同的县级行政区域内。
第十一条 已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申请者在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一生态类型区自行开展品种生产试验,生产试验应当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每个生产周期每个相邻省份生产试验点不少于5个、生产试验点总量不少于10个,且分布于不同的县级行政区域内。
第十二条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对照品种应当与同时期、同生态类型区国家级品种试验相一致。
第十三条 DUS测试按相应作物测试指南要求,与品种试验同步进行。
DUS测试由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承担。品种标准样品从DUS测试种子中留存,交农业部指定机构保存。
第十四条 自行开展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的,应当接受《审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品种试验考察。
第四章 提交审定
第十五条 申请者对于完成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DUS测试程序的自有品种,应当在60日内将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总结报告提交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已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具备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一生态类型区10个以上生产试验点连续两年试验数据的,申请者应当将省级审定证书、审定公告复印件、育种者自行开展的生产试验总结报告、相邻省抗逆性鉴定报告、DUS测试报告提交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在提交审定的同时,申请者还应当提供相关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六条 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按《审定办法》规定,开展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者对其提供的品种试验结果、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自行开展品种试验资格,已审定品种予以退出,并依法追究申请者及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申请者应当对品种的适应性、抗逆性负责。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生产损失;
(二)因超出种子标签或说明提示的风险范围和适宜种植区域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因品种重大缺陷给生产造成损失的,予以退出。
第二十条 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及工作人员,对在审定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申请品种审定的种子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一条 品种审定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自有品种是指种子企业独立选育、合作选育并具有知识产权的品种。
第二十三条 进入品种审定绿色通道自行试验的品种,不再受理参加国家统一组织开展的品种试验申请。
第二十四条 本指南自2014年5月26日起施行。
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2014年5月26日
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2014年5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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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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