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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中院对科裕隆经营未审种子案作出终审判决


2014年10月15日,平江县农业局对湖南科裕隆种业有限公司经营、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案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科裕隆公司不服处罚决定,2014年12月8日向岳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岳阳市农业局认为平江县农业局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内容适当,于2015年2月6日作出了维持平江县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科裕隆公司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2015年2月14日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平江县农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2015年6月1日判决驳回科裕隆公司请求撤销平江县农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科裕隆公司不服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决,2015年6月11日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市中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15年9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2014年8月13日平江县安定镇群众向平江县农业局举报称其种植的一季稻稻谷空壳率高,产量预计每亩不到350公斤,品种是湖南科裕隆种业有限公司提供的193S/R1129,请求该局调查处理。经查阅国家和湖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公告,193S/R1129品种未经国家或湖南省审定公告,属于未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同日,经批准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2014年2月18日湖南科裕隆种业有限公司与平江县丰泰农业服务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农业规模化种植,协议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各占股份比例50%,盈亏各按股份比例承担,由科裕隆公司有偿先行垫资提供高产杂交水稻种(协议中没有明确品种名称),种子款在收割后的款项中支付。2014年4月14日科裕隆公司通过物流公司运送193S/R1129种子16440公斤给平江县丰泰农业服务公司,并出具了《科裕隆销售出库单》,该销售出库单明确记载了品种名称为193S/R1129,数量16440公斤,价格每公斤46元,总金额756240元。科裕隆公司与平江县丰泰农业服务公司在该县安定镇、三市镇、加义镇、龙门镇的23个村合作种植193S/R1129品种面积14000多亩。平江县农业局根据《种子法》有关规定,作出了平农(种子)罚(2014)3号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756240元;2、罚款40000元。

  科裕隆公司以合作种植属于“自繁自产自用”,没有经营、推广行为,以没有收到种子款就没有违法所得为由认为平江县农业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申请了行政复议,提起了行政诉讼。平江县农业局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在查清事实,掌握确凿证据的情形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得起任何检验,通过该案的办理,局党委及全体干部职工,特别是一线的执法人员对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增强,作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做到三个坚持,第一、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第二、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第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廉洁的办案原则,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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