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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厅加强农作物种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农牧)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种〔2016〕7号)要求,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监管,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切实维护种子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调联动,切实做好种子监管工作

     近年来,我省各级农业、公安、工商部门强化联打联动,持续开展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品种假冒侵权等违法行为,种子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在我省个别地区,无证生产、未审先推、套牌侵权、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依然存在,影响现代种业发展和粮食生产安全。加强种子监管,是《种子法》赋予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各地务必清楚认识种子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严峻性,并将其作为种子管理的首要任务,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整顿规范种子市场秩序。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大重大案件查处和重点区域整治

     (一)切实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做到有投诉必须及时受理,有案件必须及时查处。坚决杜绝地方保护、相互推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发生;坚决落实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有力震慑不法分子;坚决杜绝以罚代刑,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罚。

     (二)整治区域性制假售假行为。省际交界地区相关市农业主管部门,切实组织好区域性专项治理行动。在冀鲁豫交界区域以玉米、小麦为主,冀辽蒙交界区域以玉米为主,坚决打击未审先推违法行为,捣毁制假售假黑窝点,斩断制假售假黑链条,彻底根治区域性违法行为。

     (三)全方位开展市场监管检查。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在种子加工、销售等关键季节,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经营门店、重点品种及种子质量开展检查。一查生产经营企业,在随机抽查辖区内所属企业的同时,单独建立有不良记录企业数据库,加大随机检查覆盖面,加强对问题企业的监管。重点核查企业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是否齐全并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是否合法等。二查经营门店,各地要制定详实方案,确定合理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门店监管力度,重点查门店档案、购销合同(委托书)、销售台帐及种子标签,查散装种子及无标签种子等。三查重点品种,重点查未审先推、已撤销审定品种违法推广销售等。四查种子质量,开展市场检查和企业督查时,应抽取一定比例的种子样品并进行质量四项指标检测,玉米、小麦样品同时进行品种真实性检测。

     (四)全面加强种子生产源头治理。要充分发挥监管主体作用,加强生产主体监管,核查生产资质,杜绝无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种子现象。加强基地生产过程监管,及时对基地进行检查,扦取田间样品,开展品种真实性检查。加强产后监管,全面检查生产经营档案,确保生产种子来源清晰,种子去向可追溯。

     三、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行为

     要高度重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坚决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行为。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经销商和农民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做到自觉守法。要始终保持严查严打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行为高压态势,做到发现一起,彻查一起,绝不姑息。

     四、明确职责任务,确保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一)明确主体责任,确保各尽其职。各级农业主管部门作为种子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主动作为,争取当地政府支持,统筹建立农业、公安、工商等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种子监管机制,切实提高执法公正性和办案效率。农业系统内部应细化职责和任务,强化部门管理责任和属地责任,建立权责明确、分工合作、运转高效的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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