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孙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孙某以其享有该村一宗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为由,诉请法院判决李某将在该地块上种植的树木清除。庭审中,孙某向法庭提交了所在村村委会出具的一份证明,以证实其拥有该地块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明的下方盖有村委会的公章。请问该证明是否可以作为呈堂证供?
答:孙某仅仅持有一份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并不能证明其拥有涉案地块的宅基地使用权。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从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一处宅基地的取得,村民需先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报乡一级人民政府审核,最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级和乡级都无审批宅基地的法定权利,因此仅凭村委会的一纸证明不能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 (薄新娜许磊)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hq/1/2016-11-18/hq_151868.html
上一篇 : 技术服务到田间 农民选择好品种
下一篇 :“吨花一号”亩产750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