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41号文件,商务部决定自2016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继续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限5年。
事件进程:
2010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0年度第5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实施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自2010年8月30日起5年。2013年8月,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56号公告,依法认定相关公司更名事宜。2014年7月,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44号公告,公布对该反补贴措施的再调查裁定,调整了反补贴税率。
2015年8月28日,应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2016年8月22日,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2016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继续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限5年。
BOYAR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公告,博亚和讯简单整理出被调查产品进口及价格对比情况。
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
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同类产品之间在产品质量、品种、饲养、加工生产流程、产品消费领域和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在中国市场上存在相互竞争关系。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可互相替代,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而调查期间(2011年至2014年),被调查产品价格远低于国内产业价格。特别是主要产品鸡爪、鸡翅及鸡腿产品加权平均进口价格低于国内市场同类型产品。
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美国的出口商很可能利用低价来获得中国市场,消化其大量的剩余产量,被调查产品的出口数量将进一步增加,并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进一步造成不利影响。因而中国畜牧业协会代表国内白羽肉鸡产业提交的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
(博亚和讯)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hq/1/2016-11-17/hq_1511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