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环保局了解到,自今年3月我市全面启动畜禽规模化养殖禁养区划分工作以来,各区县和环保部门开展深入细致的摸底,并结合区域畜禽养殖实际及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划定了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并通过属地人民政府批准。
据悉,畜禽规模化养殖禁养区划分工作,是为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禁养区、适养区区域,防治畜禽养殖对环境造成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饮水安全。
A划定四类禁养区域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全部范围,各类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2.城市和县城、乡镇中的居民区、文教科研区(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疗区、疗养院、敬老院等人口集中地区以及这些区域向外延伸500米(或1000米)的区域;
3.铁路、高速公路、省道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外延500米的范围;
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B出台三类管理办法
1.禁养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已存在的养殖场(小区),应依法进行关闭或搬迁;
2.限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须实现养殖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和达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排放总量达到区域控制的要求,对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养殖场(小区),由区县政府限期关停转迁;
3.各区县相关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严格审批程序,把好畜禽养殖发展关口,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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