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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认定问题的函


你厅《关于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有关问题的请示》(内农牧草报〔2014〕7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草原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关于直接为畜牧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的范围,《草原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有明确界定,请你厅依法严格把握。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5月22日

  附件:

  农办政函〔2014〕44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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