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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普达措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有法可依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经进一步修改完善,于日前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条例》明确,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内重点保护对象为:水系、湖泊、湿地,野生动物、植物,文物古迹和特色民居建筑,民族民间文化,田园牧场,地质遗址。在公园内进行电视、电影拍摄,应经公园管理机构批准,拍摄过程中应遵守公园管理有关规定,不得破坏自然景观,不得污染环境。如果擅自在公园内进行电影、电视拍摄,将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拍摄过程中不按规定,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拍摄结束后不及时清理并恢复原状的,将责令限期清理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在公园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损坏。违者须限期排除污染,恢复原状,相关责任单位将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相关责任人将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外,《条例》还对在公园内发生改变水环境自然状态、刻画涂污古树名木和自然景物、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等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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