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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实施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



  从今年1月份开始,青海省西宁市正式施行《西宁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办法》提出,西宁市城市景观照明应严格按照规划标准设计和建设,实行亮度与色彩的科学配置,满足人的安全和舒适感,避免光污染,使夜间景观照明与自然夜空相协调。
  《办法》还规定,湟水河、南川河及其他城市景观河道的两侧堤岸和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顶部等均应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如业主单位不同意建设、改造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处以罚款。除不可抗力或电力资源缺乏等特殊情况,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规定时间每天启闭。业主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开启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被罚款。
  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上涂、画、刻、写、晾晒衣物,以及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倾倒腐蚀物或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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