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树作为一项法定义务,可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早在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就通过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次年,国务院根据《决议》出台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将植树作为公民的法定义务确立下来,其中明确规定,年满18岁的成年公民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可提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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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作为义务植树的统领性法规,属于上位法,它提出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实施细则,所以《实施办法》出台后,各地都据此制定了实施细则。仅从内容上看,黑龙江的《条例》作为下位法,是不违背《实施办法》的,但它为何依然引发如此质疑呢?这其实与包括《实施办法》在内的法律规章严重滞后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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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出台于上世纪80年代初,当时仍处于计划经济时代,所以《实施办法》是面向那一特定时代的,其具体内容存在很多计划经济的残余。比如那时候的人是“单位人”,公民履行植树义务往往由单位组织,国家通过监管各个单位来判断公民是否履行了义务,但现在人员流动性很强,很多人根本没有单位,怎样监管公民履行植树义务呢?更重要的是,30年以前城市开发程度较低,城市里可供植树的闲置土地较多,现在城市化加剧,城市向郊区外延不断扩张,市内绿化也由专业的园林部门操作,没有可供植树的闲置土地,使得公民无法履行植树义务。即使是到乡下植树也未必有合适的地方,何况成本太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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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对不履行植树义务课以罚款,虽然合法但不合理。30年过去了,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有着特定时代背景的义务植树法规,已经不能适应现实国情,不应成为现代地方立法的蓝本和参照。其实几年前,《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立法工作就已提上议程,显然,相关立法进程要加快,要结合当下现实来对义务植树的义务范畴、敦促手段、管理方式等作出合乎时宜的评估与厘定,尽快让地方义务植树立法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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