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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18日在其官方网站就《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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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风险管理,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实施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检疫准入、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管理措施。国家质检总局对首次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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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规定,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确定的相关要求;双方确认的检验检疫证书规定的相关要求;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列明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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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规定,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以下要求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查验:查询启运时间、港口、途经国家或者地区、装载清单等,核对单证是否真实有效,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包装、唛头、标记等是否相符;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是否带有动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并符合我国相关规定;有无腐败变质现象,有无携带有害生物、动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动物组织等;有无携带动物尸体、土壤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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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责任条款,违反《办法》规定,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食用动物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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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报检的非食用动物产品与实际不符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5000元以下罚款。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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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检验检疫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检疫出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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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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