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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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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和《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工作。其中,林业部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将进行调减,森林植物检疫费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将暂停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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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两通知要求,2015年10月15日起,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由现行的在保护期内,年费为第1年-6年每年1000元、以后每年1500元,降为第1年-6年每年1000元不变、以后每年降为1200元。从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暂停征收森林植物检疫费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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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于1999年起正式接受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对育种人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育种人需承担相应的申请费、审查费和年费。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收取面向法人和自然人,主要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个人等。降低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将减轻中小企业等育种人的负担,降低新品种的发现和培育成本,推动我国新品种保护数量有效提升。我国曾于2007年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收费标准进行调减,其中申请费和审查费分别降低44.7%和45.7%,年费降低80%左右,免除测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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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植物检疫费根据《植物检疫条例》设立,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收取并上缴本级财政,由财政拨付用于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检疫工作补助、临时工工资,以及购置和维修检疫实验用品、通讯和仪器设备等。检疫费的收取对象为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林木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于1988年开始征收,用于调控濒危物种贸易、调节野生动植物资源。其中,贸易性进出口活动按照贸易额的相应比例收取,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按照每次允许出口的只数、株数或件数收取,收取后上缴中央财政,由财政拨付用于资源保护管理。随着濒危物种保护成效增加、公众保护意识提高和野生动植物人工培育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进出口的多为人工繁育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通过收取费用控制流向的必要性有所降低。暂停征收森林植物检疫费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将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工作效率,激发林业市场活力,促进实体经济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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