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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种业发展 保障粮食安全(图)



  制假造假:惩罚力度再加大
  “我是一个农民代表。看到种子法定得这么细,感到很欣慰。”来自山东的宗成乐说,现在粮食种子大部分有村和乡镇宣传,但杂粮和蔬菜种子,就是农民随便买,很多人为了方便,就在路边的门市部买,一旦买到了不发芽或者产量不好的种子,都是一个村,也不好去投诉。“我建议加大对县乡监管部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他们下来检查,都是提前打招呼,销售点都把不好的藏起来,检查走了之后又摆上来。这就和盲区差不多,导致制假售假的就大有市场,对于这种行为,查出一定要严惩。”
  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子的惩罚力度。姜健代表建议,除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应十年内或永远不能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情节严重的处以刑罚。应把种子检测、检验、检查情况向市场公布,让市场来淘汰或者制约违法的企业,用消费者的力量来管住假冒伪劣种子,倒逼企业讲诚信。
  赵治海代表提出,在法律责任中增加有关违法信息计入个人诚信记录的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侵权、假冒种子、编造虚假品种试验种子检验数据、弄虚作假种子生产经营的档案,标注虚假种子标签信息等不诚信行为的违法分子,也将其违法信息计入个人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关于种子生产经营者伪造试验检测数据的法律责任追究问题,一审稿中作出过明确规定,但是二审稿删除了,我认为不够全面。”陈光国委员说,实际上现在种子市场的违法行为中,除了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弄虚作假搞假数据以外,还有生产经营者这一类违法主体,不要让他们成为漏网之鱼。
  农民自留种:出售串换风险高
  种子法二审稿第37条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许为钢委员说,这一条争议很大,我认为写进去不合适。为了保证质量、为了保证农民用种的安全,我国对种子的生产是有严格管理制度的,比如检疫制度、种子加工质量标准、纯度、净度、发芽率等等,特别是主要农作物品种,但是如果农民将自繁自用剩下的种子都到市场上销售,这些种子将难以得到监管和保证,存在安全隐患。
  “许为钢委员的发言我都赞成。”禄智明说,我建议做一些限制,农民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应该有一个量化标准。农民自繁的种子没有历史记载、没有科学依据,没有追溯办法。“卖种的都会宣传自己的产品,说的头头是道,一旦不成熟,谁卖给他们的都找不到。如果没有限制,将来承受损失的还是农民。”
  郭凤莲委员也认为,不用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给假冒伪劣种子提供了“突破口”,有的用自繁自用的名义,实际上销售假种子,会给农民带来了极大危害。
  随着我国土地流转速度的加快,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和合作社的种子供应方式也出现了新的变化。“以白皮袋为包装,无标识、无生产许可证、无品种名称的种子进行串换,给种子管理、执法和农业生产带来不少问题。”来自江苏的基层代表何建忠说。
  张平委员也附议道,鉴于目前经营土地粮食作品种植的大户越来越多,有的农户有几百亩甚至几千亩、上万亩土地,他的产品剩余量会十分巨大,如果不获得经营许可证就可以在市场上出售,将会对种子的优育优化产生很大的影响,甚至极有可能是负面的影响。对此应该有一个界定,我建议在“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后面增加一句“如果不属于规模化的经营或者如果不属于规模化的商业运营,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在“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加上“但应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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