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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标签》标准实施促饲料业健康发展



  三是新标准第六章中对于标签的呈现方式增加了“应在不打开包装的情况下,能看到完整的标签内容”的规定。该规定也是针对现实生产中部分企业将标签缝入包装袋内,饲料监管部门以及客户无法查阅到完整标签的情况提出来的。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将新标准所要求的内容全部印在包装袋上而不单独制作和附具标签,并不违背新标准,也是允许的。
  三、应标示的基本内容
  1、企业对符合卫生要求的承诺。新标准仅要求饲料和饲料原料标示“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字样,主要考虑目前《饲料卫生标准》中对饲料添加剂的卫生要求还不全面、不完善,部分饲料添加剂的卫生指标尚未列入卫生标准中,而且,根据《饲料卫生标准》的修订思路,今后饲料添加剂的卫生要求将全部体现在相应的产品标准中,故新标准对饲料添加剂的标签今后不要求标示“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字样。
  2、产品名称。新标准对于产品名称的表述方式和标示要求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是本次标准修订的重点内容之一,力求使产品名称能清晰、准确地反应产品的真实属性,并与相关法律法规协调一致,有利于用户和监管部门识别,防止被模棱两可甚至不实的名称标示所误导。新标准要求产品名称应当采用通用名称,并且按照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饲料产品等类别,分别给出了通用名称的表述方式,特别是针对新《条例》配套规章中提出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概念,首次规定了其通用名称的命名原则。具体如下:
  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标注“饲料添加剂”的字样,其通用名称应当采用农业部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规定的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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