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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6月起施行



  3月31日,《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6月1日起施行。这项法规鼓励农民组建专业合作社,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准入条件,并设置专章来扶持与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
  3月31日,《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6月1日起施行。这项法规鼓励农民组建专业合作社,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准入条件,并设置专章来扶持与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
  条例规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可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业、林业,养殖业、捕捞业,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运输,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旅游、森林生态旅游,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农业灌溉服务,农业病虫害综合防治服务,依法开展的其他互助性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同时,条例还预留空间,鼓励申请人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创新合作社形式,拓展生产经营服务领域。
  条例放宽合作社的准入条件,规定: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的居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国有农场、林场、渔场、良种场等单位的职工,都可以作为成员,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今后,成员资格条件也将不再受到地域限制,农民可以到异地加入合作社,也可以同时加入多个合作社。
  此外,条例设置专章来扶持与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提供便捷服务;建立奖励制度,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以上政府给予奖励,并在项目安排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应安排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加大金融扶持,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依法取得的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等可以作抵押办理贷款。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可享受一系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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