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拥有“狮峰龙井”的注册商标,一个拥有“狮”牌龙井的商标,两者都是浙江省驰名商标。
杭州两大茶叶巨头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茶叶集团、杭州狮峰茶叶公司),互相指责对方不正当竞争,官司打得不可开交。
两家的商标都与狮峰山有关,是因为这一带的龙井茶据说品质最佳,乾隆钦点的十八棵御茶正位于狮峰山上。
浙江省茶叶集团要求杭州狮峰茶叶公司停用“狮峰”两字,并赔偿其损失25万余元,但后者否认侵权,并当庭指责省茶叶集团涉嫌虚假宣传。
昨天上午,杭州滨江区法院发布知识产权《白皮书》,其中披露了这一官司的最新进展。
滨江区法院2014年8月15日一审驳回了浙江省茶叶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杭州市中院2014年12月18日二审(终审)维持原判。这也就意味着狮峰山茶农自产的茶叶可以继续叫“狮峰龙井”了。
杭州狮峰茶叶公司是否侵权?
法院认为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杭州狮峰茶叶公司使用“狮峰龙井”或“狮峰西湖龙井”文字的行为,用以表明其销售茶叶的产地及品种来源,并无不当。
浙江省茶叶集团注册商标由“狮峰”两字加群山及云朵图形构成,而被告仅使用了包含“狮峰龙井”或“狮峰西湖龙井”的文字,与省茶叶集团注册商标区别较为明显,相关公众一般不会认为“狮峰龙井”即原告提供的“狮峰”牌龙井茶。
不过法院判决中同时提示,虽然杭州狮峰茶叶公司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商标侵权,但为充分保证省茶叶集团的注册商标权利行使,今后在使用“狮峰龙井”文字或标识时,特别在其茶叶商品包装上使用时,应合理避让省茶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突出使用自己的“狮”牌系列商标及标注自己的企业名称。
判决前听取专家和茶农茶商意见
考虑整个龙井茶产业发展
滨江区法院民三庭叶伟庭长介绍说,本案不仅关系到杭州狮峰公司的商业经营活动,还牵涉到狮峰山当地茶农和茶商的自产自销行为,如果简单地以商标权受到保护为由,而不允许当地茶农、茶商使用(或限制)使用“狮峰”字样、图标等,势必对浙江龙井茶产业的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叶伟透露说,在本案判决前,法院和审理本案的法官专门听取了省茶叶协会专家的意见并一一走访了狮峰山附近的茶农和茶商,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最后,滨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狮峰龙井的说法历史上就有并且形成了一定的涵义,所以杭州狮峰茶叶公司使用“狮峰龙井”或“狮峰西湖龙井”文字的行为,用以表明其销售茶叶的产地及品种来源并无不当;“狮峰”与龙井茶的联系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他人有权正当使用,用于描述其茶叶商品的产地、来源,不宜由某一企业独占,否则将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滨江区法院副院长冯桂生说,著名茶叶品牌“狮峰”的商标之争,反映了标志性产地所负载的地理标志保护利益(原产地保护)与作为一般商标权利益之间的冲突,裁判结果关系到龙井产业的长远发展。
“涨姿势”:狮峰和西湖龙井
杭州两大茶叶巨头“狮峰”品牌官司之争的庭审和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几乎还原了狮峰和西湖龙井的历史,诉讼和判决完整翔实地呈现了相关历史。
龙井茶字号的划分大约始于清末民初之际,依据其所在西湖山区的具体产地,可以分为“狮”、“龙”、“云”、“虎”、“梅”五种。
“狮”字号龙井茶,产地以狮子峰为中心,狮子峰所产品质最佳,炒好的狮峰龙井茶,被誉为龙井茶之最,称为“狮峰极品”。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将龙井归为“西湖龙井”、“梅坞龙井”和“狮峰龙井”三个品类,三个品种中以“狮峰龙井”的品质最佳。“狮峰龙井”相当于原“狮”字号、“龙”字号,“梅坞龙井”相当于“云”字号,其余都归入“西湖龙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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