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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区多举并措狠抓畜禽养殖污染


  在生化或工业净化达标处理方面,配套有效的预处理或深度处理设施、设置标准的废水排放口,设置检查井。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在线监测设施。在养殖废气、其他固废处置方面,办法规定要妥善处理利用沼气,不得直接向外环境排放,养殖场应当建立控制恶臭的相关制度与措施,及时处理病死畜禽尸体。

  同时,养殖场要妥善处理利用沼气,不得直接向外环境排放,并建立控制恶臭的相关制度与措施,臭气浓度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 3—2005)要求。病死畜禽尸体严格执行“五不准一处理” 。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不准丢弃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对死亡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违法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

  管理要求:畜禽养殖排泄物收集、处理、利用相衔接

  在畜禽养殖排泄物收集上,养殖户应实行雨污分流,就是把屋顶瓦片下来的雨水(或在地面流淌的雨水)和污水分隔开,必须铺设排污管道(管沟)和雨水管道(管沟),污水管与雨水管必须完全分开并保持通畅,排污汇聚管不得采用明沟布设。

  实行固液分离,圈舍内粪便应每天打扫清运,废水(尿、粪水)用专门的排污管纳入污水处理池,排污管材管径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采用水泡粪工艺尚无法实现干清粪的畜禽养殖圈舍,必须采用固液分离设备对粪污进行预处理,经分离的粪渣及时运至专用堆粪场,污水自流入污水处理池)

  设置专用堆粪场,临时专用堆粪场四周应设置围挡,具有可靠的防渗、防漏、防冲刷、防流失等功能,堆放大小应满足堆放20天以上生产粪便的量。 干粪定期清运,外运粪便时的贮存、运输器具应采取可靠的密闭、防泄漏等卫生、环保措施。

  同时,病死动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无统一集中处理方式的,必须建设符合相关要求的无害化处理池。

  在处理排泄物方面,养殖场周边(或异地)有相当规模的山林、农田、果园、茶园等利用条件,符合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理模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可单独进行就地(异地消纳)利用处理,必须有以下配套污水处理设施:集水、酸化池:污水滞留期在12h以上,砖混或钢混结构,要求不漏(渗)水、有盖板;厌氧发酵池:常温发酵地理式沼气池的污水滞留期在12天以上,钢混结构,必需经过不漏水、不漏气的检验。要求以有沼气产出为合格,并做到产用平衡;沉淀、过滤池:污水滞留期在5天以上,要求不漏(渗)水、有盖板;储存池:厌氧出水储存期在10天以上,要求不漏(渗)水、有盖板。

  无生态消纳地的畜禽养殖场,要根据养殖场的清粪方式、废水水质、排放去向、外排水应达到的环境要求等因素,选择适宜的畜禽养殖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相应的环境标准,排放水的各项指标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以上或《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标准,回用于农田灌溉的水质应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在如何更好的利用养殖排泄物方面,沼液贮存利用设施要求:养殖场作为治污系统的主体,应具备养殖排污和利用的基本条件,要对接好沼液的去处;配套消纳土地:应根据养殖量配套消纳土地,确保所有养殖污水均能得到有效消纳。每亩土地最多消纳不超过5头猪产生的沼液;田间贮肥池:田间贮肥池按污水滞留期不少于25天设置,可根据地块或施肥需要配置多只池,采用砖混或钢混结构,要求结构牢固、不漏(渗)水、有盖板;田间沼液输送管道:就地消纳沼液的地方,安装沼液输送管道至田间贮肥池时,要求采用≥DN60的PE标准管道;万头猪场要求自配沼液清运专车,用于定期运输;沼液施肥台账:异地消纳沼液,通过运肥车拉出去使用的场要进行记录、签名,确保沼肥去处明确,无偷排。

  干粪、沼渣综合利用要求:干粪加工系统:对于万头猪场,要求配备有机肥加工系统,能完成自产干粪的商品化加工;干粪去向台账:对干粪去向进行登记,确保干粪有效处置,不污染环境;干粪、沼渣渗水:对于干粪堆积过程产生的污水,应进行收集,并通过管道输送至田间池或沼气池。

  沼气利用设施的要求:沼气利用设施:养殖场应积极开展沼气利用,完善沼气利用设施,积极开展沼气炊事、淋浴、猪舍保温、沼气发电等沼气能源化利用,严禁沼气直接排入环境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沼气储存设备:对于沼气池池容大于200立方的养殖场应完善沼气储存设施,配备沼气储存柜,沼气柜应至少能储存1天以上的沼气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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