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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区多举并措狠抓畜禽养殖污染


  近日,婺城区召开全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推进会,会议部署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验收工作,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进行了讲解,部署了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工作,解读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新《环保法》。

  为确保养殖业主自觉履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等规定的责任,会上,全区生猪存栏50头以上的养殖场业主签订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责任承诺书,承诺做到安全、生态养殖。

  整治目标:畜禽养殖场规范化整治

  据了解,早在今年5月,婺城区农林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三改一拆”办、环保分局五部门就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婺城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

  通告要求位于《婺城区生态畜牧业发展专项规划》内的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定期将畜禽养殖场名称、地址、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分别向区农林局、区环保分局备案;明确了乡镇、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乡镇(街道)负责养殖污染情况调查,落实辖区《婺城区生态畜牧业发展专项规划》内养殖场(户)整治提升;区环保分局负责落实养殖场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对违法排污行为依法查处;区农林局负责加大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和服务,对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区国土分局负责对不按规定限期整治的畜禽养殖场违法用地情况依法查处;区规划分局负责对规划区内养殖场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区三改一拆办、乡镇(街道)负责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

  通告明确了综合整治工作时间节点:6月30日前,“低小散”养殖场(户)、村中所有养殖场(户)和未列入规划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户)以及在《婺城区生态畜牧业发展专项规划》内,无法进行整治或经整治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养殖场(户)予以关停和拆除;10月31日前,《婺城区生态畜牧业发展专项规划》区内各养殖场(户)按要求进行污染整治提升并如期通过验收,给予一定的补助奖励;12月31日前,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或整治无望的畜禽养殖场(户),由属地乡镇(街道)予以关停拆除。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确有必要的须符合《婺城区生态畜牧业发展专项规划》,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建设。

  验收办法: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污染需达标治理

  为贯彻落实省、市、区各级政府的“五水共治”决策部署,不断改善生态环境,深化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促进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推进水环境治理工作,我区特制订了《金华市婺城区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验收办法(试行)》。据了解,该《办法》对养殖场排泄物污染治理的标准做了明确规定,新设立的畜禽养殖场也有了相应的环境准入门槛。

  区畜牧兽医局负责人介绍,该《办法》适用于年生猪存栏50头以上的养殖场(其他畜禽按猪当量折算),其中生猪存栏200头以上的界定为规模养殖场。该办法的实施将促使畜禽养殖场规范化运行。标准包含养殖场畜禽排泄物治理基本设施配备要求、生态消纳利用要求、生化或工业净化达标处理要求、养殖废气和其他固废处置要求以及污染治理管理与运行等内容。

  在治理要求方面,养殖场要推广节水养殖技术,淘汰传统的冲栏洗栏模式,从源头上控制养殖污水量;实现“两分离”、“三配套”的基本设施配备要求,通过肥水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等途径进行畜禽粪污的综合利用,且保证去向可靠;畜禽粪污还田用作农作物肥料的,须经无害化处理;有稳定且匹配的农田、园地、林地等消纳地,具体消纳配置参数需结合各地耕(林)地土壤消纳能力和区域环境容量等确定。

  种植业消纳基地配套建设或购置田间储存池、沼液运输车、输送管道、浇灌设施等设施设备,其中,田间储存池的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养殖场排放沼液(含粪肥)的总量(最大间隔时间由各地依据当地情况制定),必须满足耕(林)地消纳需求并运行正常;不能自行消纳的,粪肥处理利用涉及养殖、种植不同主体或其他加工服务组织进行委托综合利用的(如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沼液配送服务等),必须签订消纳对接协议或委托处理利用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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