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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到省级


  3月20日,农业部办公厅下发通知,兽药生产许可事项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查、现场审核及证件核发等工作,今后下放至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通知》指出,对2015年2月24日前已受理尚未办结的,农业部将于2015年3月31日前把申请材料、办理进展情况及有关文件资料,转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后续工作。

  对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因故不能按期复验的,企业应在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期申请,报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审查同意的,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书面回复。复验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兽药生产企业仅申请部分复验、扩建、新增生产线的,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兽药GMP证书时,应将检查验收范围并入企业已取得的最早核发的其他生产线兽药GMP证书并予以换证,有效期限与原证一致;换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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