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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罪被剥夺过政治权利还具备村主任候选人资格吗?


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民主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是公民的经济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那么因犯罪被剥夺过政治权利还具备村主任候选人资格吗?

具体案例:

湖北省宜都市某村在进行第六次村委会换届选举时,按主任、治保调解委员、妇女计生委员三个职位直接提名村委会候选人。投票结束后,民主推举唱票、计票、监票人员,当场开箱唱票计票,并按各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当场宣布各职位得票情况,村民廖某某以多数票进入村主任候选人之列。此时,现场却有人提出廖某某不具备候选人条件,应该取消其主任候选人资格,其理由是:该候选人曾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1年。

详细解答:

村民选举资格是指村民具备什么条件可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一,依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属于本村村民。对于本村村民的界定,法律没有规定。通常认为,居住生活在本村,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属于本村村民。第二,到选举日为止年满18周岁。从自然与社会的角度看,年满18周岁,公民的生理与心理发育趋于成熟,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能够就是非、善恶、美丑、好坏作出判断,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三,享有政治权利,即未被剥夺政治权利。选举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的重要形式。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国家、社会和人民构成了极大危害,有些甚至是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允许这些人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管理是不符合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同时也是违反广大人民群众意愿的。因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村民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论他是哪个民族,是男是女,信仰什么宗教,教育程度和经济状况如何。这对于每个公民来说体现了选举权的平等性,而对社会来说体现了选举的普遍性。

事例中廖某某曾被剥夺过政治权利,但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能因为这段历史就剥夺其现在的选民资格。按照法律规定廖某某具备选民资格。当然,若廖某某当选,其应提高自己的法制意识,带领村民依法实行自治。

相关法律:

《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五条第一款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I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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