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它从广义上看是包括检察院在内的,但目前通说认为,人们提到的“司法权”多指狭义司法权,即虽包括检察权在内、但却明显偏重于审判权,或仅仅指审判权(即以法院为相应机关)而言。那么村委会有权利行使“司法权”查封房屋吗?
2005年3月,某村的张某某因交通事故与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后张某某因外出务工未支付赔偿款。经村委会和他人调解,张某某的父亲又与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在2006年8月1 5日前支付赔偿款,若不履行就以张某某的房屋作抵押。2006年9月29 日,协议仍未履行。
为索要张某某应支付给刘某某的款项,村委会与调解人商量, 决定依照调解协议,对张某某的房屋采取封门的“强制措施”。刘某某用钢筋拧住房屋大门,并由村主任在门上书写“请见字在10 月10日前到村委调解此事,超期此房以最低价处理”字样。张某某务工返乡后,无法入住和使用其房屋。
详细解答;
司法权是一种专有权,并且是排他性的。在我国行使司法权的司法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本事例中的村委会并不属于我国行使司法权的司法主体范围,所以其并不享有司法权。
本事例中还涉及私人所有权的保护问题.依照我国物权法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所有权作为一切财产权利的核心,直 接关系到社会的根本利益。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物的排他性支配 墨权,这在法律上体现了物对于所有人的最终归属,从而使财产关系 篙特定化和稳定化,避免因物的归属的不明确而导致纷争,既可以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又可以物尽其用。所以我国相关法律对所有权保护有明确的规定,并对侵害所有权的行为课以相应的民事责任
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的第117条,《物权法》第64、66条等。本事例中村委会和刘某某并不享有司法权,其非法查封原告张某某房屋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以及我国《物权法》第66条的规定,应当将原告张某某的房屋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折价赔偿。
相关法律:
《村委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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