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宪法》中没有明确提及“湿地”这一专有名词,也没有专门将湿地作为调整对象的条款,它只提及了“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三条)。在已颁布的《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于湿地保护的一些内容,但是在这些法规中没有关于湿地保护的专门性法规。“湿地”一词仍没有明确定义也未提出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5.湿地管理体制混乱
由于国家尚无对湿地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规划,湿地保护管理、恢复改造、 开发利用和执法监督等存在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等问题,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因在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方面的目标不同、利益不同而各自为政、各行其是,造成许多部门之间的矛盾,出现问题也难以协调和解决,严重影响了对湿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管理体制的混乱,已经造成了湿地资源破坏性开发,目前采油、旅游、捕鱼、造纸、采盐、开荒和养殖等都在向湿地要产品、要效益,如不及时改变这种状况,其后果将不堪设想。
6.湿地保护投入不足
资金投入严重不足也是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在湿地调查、建设保护区及示范区、污水治理、湿地监测、湿地研究、人员培训、执法能力与队伍建设等方面都缺乏专门的资金支持。由于全国湿地保护经费投入严重不足,致使保护管理工作举步维艰。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湿地保护总投入不足2亿元,目前平均每公顷湿地投入不足5元,地方级湿地保护根本没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而那些抢救性的湿地保护区、示范工程的数量和规模也不得不压缩,使保护仅仅停留在口头上,严重地制约了保护工作的开展。虽然目前“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投入了一定资金开展湿地保护和恢复工作,但远远不能满足全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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