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租问题仍然是围绕着地租与土地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展开的。K.马克思认为,土地所有权是地租的前提,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土地18 作为特殊商品,其价格形式的发展过程也与一般商品不同,它是先有了实现级差地租的生产价格(超额利润)之后,再去实现绝对地租的商品价值(平均利润)。
也就是说,先有以产量最低的劣等地的个别生产价格作为市场价格,以保证级差地租的实现,然后再将剩下的商品利润在各生产部门之间平均,以保证绝对地租的实现而作为级差地租的那一部分利润是不参与社会平均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土地所有权是导致地租产生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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