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性的研究重点是我国土地所有权,而土地的收益权能是直接体现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利用土地的目的和体现土地价值的一项重要权能。在此,有必要讨论一下土地的基本经济理论。土地经济理论的经典阐述是K.马克思在其著作《资本论》中提到的土地资本和地租理论。
对于土地资本,K.马克思所作的解释是:“资本能够固定在土地上,即投人土地,其中有的是比较短期的,如化学性质的改良、施肥等,有的是比较长期的,如修排水渠、建设灌溉工程、平整土地、建造经营建筑物等。我在别的地方,曾把这样投入土地的资本,称为土地资本。”
据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土地资本:第一,土地资本是人类在开发、利用土地过程中所投入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其功能在于改善土地素质,提高土地的生产率或变更土地的用途,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利用。所以,就一般经营性建筑物而言,它们虽然建立在土地上,但这些建筑物并不是为改良土地,而是出于生产或生活的各种需要而构筑于地面的房产,如工厂利用土地建厂房,商店利用土地建营业大楼,居民利用土地营建住宅等。它们与为土地改良而投入的资本是不同的,不应列入土地资本的范围。第二,土地资本能够与土地物质相结合形成固定资产,这是由其价值转移方式决定的。K马克思指出:“为改良土壤而投下的物质……其中一部分会在物质上加入产品,同时也就把它的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另一部分则保持它原有的使用价值,把它的价值固定在这种形式上,它继续作为生产资料存在,因而取得固定资本的形式”。第三,土地资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了改变土地的物理性质或化学性质而投入的资本,如农用土地的改良、施肥、垦荒,城市用地的土地平整、地基构筑等;另一类则表现为以土地物质为依托而形成的生产资料,如因建设灌溉工程,兴建道路、桥梁、供电供水管道以及排渍、交通等基础设施而投入的土地资本。
土地资本作为资本的特殊形态之一,具有其自身的运动规律和特点,这些规律和特点对理解土地资本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土地资本的依附性。土地资本是投人土地并固定于土地上的资本,它必须以土地为物质载体,才能发挥土地资本的职能,体现土地的商品价值。不仅如此,土地资本发挥作用的程度,给投资者创造经济效益的大小,在一定 第程度上也与其自然存在的状况有关。同样数量的两笔土地资本投入,由于两地 地状况不同,其利用程度和收益状况都可能产生较大的差异。
第二,土地资本的价值具有积累性。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不断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当人们对同块土地进行新的投资,以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时候,以前的投资很可能仍然在发挥作用,从而使新投入的土地资本在价值上增大,而各个阶段的投资也可以带来连续的收益,这就是土地资本的价值积累性。必须指出,土地资本的价值积累是有限度的,不可能无限增加。这是由于“土地资本是固定资本,但是固定资本同流动资本一样也有损耗。”
第三,土地资本的补偿性与收益性。土地资本的物质形态在使用期内会发生各种损耗,不仅有物质损耗,也可能有精神损耗,因而土地资本需要进行价值补偿与实物更新,即土地资本具有补偿性。同时,土地资本的投入还应当取得利息,也就是获得土地资本的收益。土地资本利息来自资本投入而使土地得到改良或用途改变所增加的价值。如果土地资本是由土地使用者投入的,土地资本利息在租约有效期内,一般归土地使用者占有。但是,在租约满期重新缔结租约或将土地另行出租时,“土地所有者把投入土地的资本的利息,加到真正的地租上……因此,他的地租就要上涨。”如果土地资本是由土地所有者投入的,土地资本利息就归土地所有者占有。此时土地所有者是以投资者身份而不是以土地所有者身份获得土地资本利息,尽管这一部分利息以地租的形式出现(在土地出租的场合),但它与“真正的地租”是不同的。
第四,土地资本的作用具有辐射性。土地资本的投入不仅能有效提高投资地本身的收益,而且这种投资往往带有一种辐射作用,会使被投资地块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其他地块在不同程度上提高收益。这种不是由于受益者本身的投资,而是由于无控 偿利用别人的投资或者利用社会经济发展而获得的收益,不能归受益者占有,也不应当归投资者占有,而应当以级差地租的形式归土地所有者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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