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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者如何跨过“无公害”的门槛


2.3 兽药

遵照NY 5030-2001《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合理使用兽药。该标准规定了在生产无公害食品的生猪饲养过程中允许使用的兽药种类及其使用准则。

2.3.1保持良好的饲养管理,尽量减少疾病的发生,减少药物的使用量。

2.3.2仔猪、生长猪必须治疗时,所用的兽药必须符《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相关规定。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所用兽药的标签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2.3.3优先使用疫苗预防动物疾病 ,但应使用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疫苗对生猪进行免疫接种。

2.3.4育肥后期的商品猪,尽量不使用药物,必须治疗时,根据所用药物执行休药期,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休药期不应少于28 d。达不到停药期的不能作为无公害生猪上市。

2.3.5发生疾病的种公猪、种母猪必须用药治疗时,在治疗期或达不到停药期的不能作为食用淘汰猪出售。

2.4 防疫

按照NY 5031-2001《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进行养猪场的疫病预防、监测、控制和扑灭方面的卫生防疫工作。

2.4.1在猪场建设、设施设备、饲养管理、卫生制度及引进猪只等方面要满足猪场总体的卫生要求。

2.4.2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注意选择适宜的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同时应对寄生虫进行控制。

2.4.3养猪场常规监测疫病的种类至少应包括: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伪狂犬病、乙型脑炎、猪丹毒、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和弓形虫病。

除上述疫病外,还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其他一些必要的疫病进行监测。

2.4.4养猪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时采取以下措施:(1)驻场兽医应及时进行诊断,并尽快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2)确诊发生口蹄疫、猪水泡病时,养猪场应配合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猪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发生猪瘟、伪狂犬病、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等疫病时,应对猪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猪的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2.4.5每群生猪都应有相关的资料记录,其内容包括;猪只来源,饲料消耗情况,发病率、死亡率及发病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实验室检查及其结果,用药及免疫接种情况,猪只发运目的地。所有记录应在清群后保存两年以上。

3 怎样取得无公害猪的通行证

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按照农业部和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模式。经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合格并获得认证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步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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