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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食品肉鸭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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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无公害食品的肉鸭饲养场在疫病预防、监测、控制和扑灭方面的兽医防疫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无公害食品的肉鸭饲养场的兽医防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T 5264 无公害食品 肉鸭饲养管理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动物疫病animal epidemic diseases
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2 动物防疫animal epidemic prevention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4、疫病预防

4.1 环境卫生条件
4.1.1 肉鸭饲养场的环境卫生质量应符合 NY/T 388 的要求,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4.1.2 肉鸭饲养场的选址、建筑布局及设施设备应符合 NY/T 5264 的要求。
4.1.3 自繁自养的肉鸭饲养场应严格执行种鸭场、孵化场和商品鸭场相对独立,防止疫病相互传播。
4.1.4 病害肉尸的无害化处理和消毒分别按 GB l6548 和 GB/T 16569 的要求进行。
4.2 饲养管理
4.2.1 肉鸭饲养场应坚持每栋鸭舍“全进全出”的原则。引进的鸭只应来自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合格的种鸭场,并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鸭只所用的车辆和器具必须彻底清洗消毒,并持有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引进鸭只后,应先隔离7d~14d,确认健康后方可解除隔离。
4.2.2 肉鸭的饲养管理、日常消毒、饲料及兽药、疫苗的使用应符合 NY/T 5264 的要求,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2.3 肉鸭的饮用水应符合 NY 5027 的要求。
4.2.4 从事饲养管理的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体检,在工作期间应严格按照 NY/T 5264 的要求进行操作。
4.2.5 肉鸭饲养场应谢绝参观。特殊情况下,参观人员在消毒后穿戴专用工作服方可进入。
4.3 免疫接种
肉鸭饲养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疫病流行情况,有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选用的疫苗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的要求,并注意选择科学的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

5、疫病监测

5.1 肉鸭饲养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监测结果应及时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2 肉鸭饲养场常规监测的疫病至少应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鸭瘟、鸭病毒性肝炎、禽衣原体病、禽结核病。除上述疫病外,还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其他一些必要的疫病进行监测。
5.3 肉鸭饲养场应配合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疫病监督抽查。

6、疫病控制和扑灭

6.1 肉鸭饲养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
6.2 确诊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肉鸭饲养场应积极配合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鸭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
6.3 发生鸭瘟、鸭病毒性肝炎、禽衣原体病、禽结核等疫病时,应对鸭群实施净化措施。
6.4 当发生6.2.6.3所述疫病时,全场进行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鸭的尸体按 GB l6548 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 GB/T 16569 进行,并且同群未发病的鸭只不得作为无公害食品销售。

7、记录

每群肉鸭都应有相关的资料记录,其内容包括:肉鸭品种及来源、生产性能、饲料来源及消耗情况、用药及免疫接种情况、日常消毒措施、发病情况、实验室检查及结果、死亡率及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等。所有记录应有相关负责人员签字并妥善保存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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