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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大力推进兽药GSP


  据了解,今后省农业厅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督促指导和服务工作,全面推进兽药GSP实施工作,确保到2012年3月1日前完成现有兽药经营企业的GSP评审和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工作。2012年3月1日之后,全面实施兽药GSP,开展“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活动”,依法取缔收缴非兽药GSP经营企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全面规范我省兽药经营行为。同时,认真施行规范使用兽药告知制度,深入开展兽药法律法规和科普宣传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兽药使用环节的监管和指导服务,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撰文:陈清浩 粤农信

  实施兽药GSP告知书

  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SP)于2010年3月1日施行,《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于2010年7月22日印发施行,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现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企业(店)必须于2012年3月1日前达到《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要求,即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合格,并取得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后才准予经营。

  二、新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先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合格,才能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2012年3月1日起为期一个月,全省统一开展“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活动”,即对未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合格的兽药经营企业,予以收缴《兽药经营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依法查处无证非法经营者。

  四、要向兽药GSP过渡的兽药经营企业(店),请自觉学习《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并按要求提升和完善自身条件,在2011年4月30日前自愿申请实施兽药GSP,并根据兽药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配合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五、不打算申请兽药GSP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店),要提前谋划自身未来发展规划,确保2012年2月底前没有新进兽药订单和没有兽药存货,并从2012年3月1日开始停止经营兽药。

  六、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兽药GSP检查验收。兽药经营企业如同时申请兽用生物制品和化药、中兽药的兽药GSP检查验收,可以要求省和地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安排验收。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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