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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瘦肉精”案被起诉


  近日,犯罪嫌疑人况某、刘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09年9月份至2011年2月份间,负责淮北市某生猪养殖场经营的况某,为了提高该养猪场所饲养的生猪瘦肉率来牟取更大利益,明知“瘦肉精”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养殖添加剂,仍以每公斤200元的价格购买“瘦肉精”约20公斤,用于饲养生猪。2010年9月份,刘某应聘担任该养殖场技术场长,在知道生猪饲料中掺有“瘦肉精”后,仍继续安排饲养员使用掺有“瘦肉精”的饲料喂养生猪。 2011年3月28日,经安徽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检验:该生猪养殖场送检生猪尿样中含有盐酸克伦特罗成分,不符合规定。同年3月31日,该生猪养殖场未出栏喂食“瘦肉精”生猪在烈山区监察局和淮北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的监督下,已作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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