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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开原市畜禽强制免疫技术规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007]22号文件指示精神,抓住国家扶持生猪生产的有利时机,确保养猪农民稳定增收,根据当前防控的严峻形势,特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强制免疫技术规程,望遵照执行。

  一、畜禽强制免疫的目的

  为有效的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在我市的发生,保障畜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广大养殖户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必须实施强制免疫,这对农民增收,农业增效起到具有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二、畜禽强制免疫的技术规范

  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程序

  ①种鸡、蛋鸡、鸭、鹅的免疫全部使用禽流感灭活疫苗,2周龄首免,5周龄二免,产蛋前三免,以后每隔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或根据抗体监测结果实时加强免疫。

  ②商品代肉鸡,新生雏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灭活疫苗替代新城疫弱毒疫苗进行首免,按现有新城疫免疫方案进行二次免疫,同时注意新城疫的强化免疫。

  ③散养禽

  对新补栏散养禽每月由村防疫员开展一次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分别于春季、秋季用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集中免疫。

  ④其他禽类

  按《2006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要求执行(鸽子等其他禽类,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或参考鸡的免疫程序,剂量根据体重进行适宜调整)

  ⑤禽流感免疫注意事项

  1)保存与运输时应低温、避光;疫苗稀释后,放冷暗处,应在2小时内用完,且不能与任何消毒剂接触;剩余的稀释疫苗消毒后废弃。

  2)点眼、滴鼻免疫时应确保足够1羽份疫苗液被吸收;肌肉注射免疫应采用7号以下规格针头,以免回针时液体流出;饮水免疫时,忌用金属容器,饮用前应至少停水4小时。

  3)被免疫雏鸡应处于健康状态。如不能确保上呼吸道及消化道粘膜无其他病原感染或炎症反应,应在点眼或滴鼻免疫同时采取肌肉注射免疫,每只鸡接种总量为1羽份。

  4)本疫苗接种之前及接种后2周内,应绝对避免其他任何形式新城疫疫苗的使用;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传染性支气管炎等其他活疫苗的使用应相隔5—7天,以免影响免疫效果。

  2、口蹄疫免疫程序

  ①新生家畜免疫

  仔猪和羔羊:30—45日龄时进行初免,免疫剂量为成年动物的一半,犊牛在90日龄时进行初免,免疫剂量是成年动物的一半,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个月免疫一次,也可根据抗体监测结果制定相应的免疫程序。

  ②母畜免疫

  母畜在配种前一个月进行免疫一次,牛羊等动物怀孕期内的免疫要避开配种后一个月内和产前2个月内,在适当时间进行一次免疫,所有怀孕母畜到应免期必须进行免疫,免疫时尽量不要引起动物的剧烈活动,减少应激反应。

  ③口蹄疫免疫注意事项

  1)疫苗应冷藏运输(但不得冻结)或尽快运往使用地点,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应避免日关直接照射。

  2)不得使用无标签、疫苗瓶有裂纹或封口不严、疫苗中有异物或变质的疫苗。

  3)接种前应对动物进行检查。患病、瘦弱或临产母畜不予注射。

  4)接种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接种人员在更换衣服、鞋帽和进行必要的消毒之后,方可参与疫苗的接种。

  5)疫苗在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均应充分振摇。疫苗瓶开分后,应当日用完。

  6)注射器具和注射部位应严格消毒,每注射1头(只)动物,应更换1个针头。注射时,进针应达到适当深度(肌肉内),以免影响疫苗效果。

  7)非疫区的动物,接种疫苗21日后方可移动或调运。

  8)接种时,须有专人做好记录,写明自然村、畜主姓名,家畜种类、大小、性别、接种头数和未接种头数等。在疫苗接种后,观察7—10日,并详细记载有关情况。

  9)注射后的器具、疫苗瓶、包装物和未用完的疫苗等应集中进行消毒,不得乱弃,以防污染环境。

  10)由于口蹄疫的特殊性,特别忠告:接种疫苗只是消灭和预防该病的多项措施之一,在接种疫苗的同时还应对疫区采取封锁、隔离、消毒等综合防治措施,对非疫区也应进行综合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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