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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兴安盟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要点


  5、加强养殖环节的监督力度,确保无重大疫情发生

  2009年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动物免疫工作的监督力度,各旗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监督指导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建立养殖档案及定期消毒制度,要按照统一印发的动物免疫登记册的使用要求,确保每一个养殖户建立免疫档案,做到针针有记录,户户有档案,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由被动应急处置向主动防控转变,由阶段性工作安排向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转变。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指导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建立养殖档案时应要求其建立完整的兽药使用记录,建立兽药使用档案,其内容至少包括用药名称、用药方式、剂量、停药日期,并监督其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同时,要监督指导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按照有关规定作好病死动物及污染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在奶牛“两病”防治上,各地要加强监督,认真做好“两病”净化和奶牛健康档案建立等执法监督工作,并及时做好检出的病畜扑杀监督工作,确保我盟的奶牛“两病”防控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要加强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从动物到动物产品全程监管的各项工作,实现有效的可追溯管理。

  6、加强动物检疫工作,保障上市动物产品的安全

  各地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助理动物检疫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检疫管理规定》要求,全面落实检疫申报制度,合理设置检疫报检点,严格助理动物检疫人员的聘用管理,要合理安排人力、物力和资金,充分调动苏木乡镇检疫人员的积极性,提高产地检疫率,要将检疫申报工作中动物检疫责任人,生产、加工场点检疫监督责任人落实到位,在第一季度前按要求向社会公布检疫报检点的设置和检疫申报的相关情况,便于货主及时申报检疫,同时,各地应将当地报检点设置情况上报盟动物卫生监督所。在产地检疫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畜禽产地检疫规范》进行检疫并按照产地检疫证明填写规范出证,在产地检疫中检出的染疫畜禽,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要加强屠宰、加工环节的检疫监管,建立完善的索证验证、耳标回收、检疫出证、消毒、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记录和责任制度,要全部统一使用自治区制定的记录表格,进一步规范检疫和出证行为,各屠宰厂要严格按照《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生猪屠宰检疫规范》实施屠宰检疫,对检出的病死畜禽,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

  要进一步强化流通环节检疫监管,加大动物、动物产品贮藏、经营场所的检疫监督力度。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按照规定完成对流通环节的监督工作,确保上市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安全卫生。要进一步做好活畜禽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的要求,加强活畜禽交易市场的消毒、定期休市、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对病死动物严格做到“四不准一处理”(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审批暂行管理办法》做好引入种用、乳用动物的检疫监督,切实作好种用、乳用动物调运申请的接收、审核、上报和监管等工作。要争取建设动物隔离场所,建立健全检疫隔离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内农牧医发[2009]28号文件精神,从2月10日起暂停签发出县境奶牛和种牛检疫合格证明。

  7、加强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管理,切实履行监督职能

  各地要切实发挥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职能,加大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管理、建设力度,严格按照《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持证上岗、严格执法,充分发挥各监督检查站的监督把关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屏障作用。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作到有人员、有检查、有督促、有记录,坚持文明服务,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检出染疫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要按有关规定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

  8、加强兽药市场的监督工作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委托,认真执行有关兽药管理的各项法规和政策,加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生物制品的监督力度,按期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目标,坚决打击销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兽药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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