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饲料加工过程
4.4.1饲料企业的工厂设计与设施卫生、工厂卫生管理和生产过程的卫生应符合GB/T 16764的要求。
4.4.2配料
4.4.3定期对计量设备进行检验和正常维护,以确保其精确性和稳定性,其误差不应大于规定范围。
4.4.4微量和极微量组分应进行预稀释,并且应在专门的配料室内进行。
4.4.5配料室应有专人管理,保持卫生整洁。
4.5混合
4.5.1混合时间,按设备性能不应少于规定时间。
4.52混合工序投料应按先大量、后小量的原则进行。投入的微量组分应将其稀释到配料称量最大称量的5%以上。
4.6留样
4.6.1新接受的饲料原料和各个批次生产的饲料产品均应保留样品。样品密封后留置专用样品室或样品柜内保存。样品室和样品柜应保持阴凉、干燥。采样方法按GB/T 14699执行。
4.6.2留样应设标签,载明饲料品种、生产日期、批次、生产负责人和采样人等事项,并建立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
4.6.3样品应保留至该批产品保质期限满后3个月。
5 饲料检测方法
5.1饲料采样方法按GB/T 14699执行。
5.2砷按GB/T 13079执行
5.3铅按GB/T 13080执行
5.4汞按GB/T 13081执行
5.5镉按GB/T 13082执行
5.6氟按GB/T 13083执行
5.7六六六、滴滴滴按GB/T13090执行
5.8沙门氏菌按GB/T 13091执行
5.9霉菌按GB/T 13092执行
5.10黄曲霉素B1按GB/T 8381执行
6 检验规则
6.1感官要求,粗蛋白质、钙和总磷含量为出厂检验项目,其余为型式检验项目。
6.2在保护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生产厂可根据工艺、设备、配方、原料等的变化情况,自行确定出厂检验的批量。
6.3试验测定值的双试验相对偏差按相应标准规定执行。
6.4检测与仲裁判定各项指标合格与否时,应考虑允许误差。
7 标签、包装、贮存和运输
7.1标签 商品饲料应在包装物上附有饲料标签,标签应符合GB 10648的要求。
7.2包装
7.2.1饲料包装应完整,无漏洞,无污染和异味。
7.2.2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16764的要求。
7.2.3包装印刷油墨无毒,不应向内容物渗漏。
7.2.4包装物的重复使用应遵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7.3贮存
7.3.1饲料的贮存应符合GB/T 16764的要求。
7.3.2不合格和变质饲料应做无害化处理,不应存放在饲料贮存场所内。
7.3.3饲料贮存场地不应使用化学灭鼠药和杀鸟剂。
7.3.4干草类及秸秆类贮存时,水分含量应低于15%,防止日晒、雨淋、霉变。
7.3.5青绿饲料与野草类、块根、块茎、瓜果类应堆放在棚内,堆宽不宜超过2m,堆高不宜超过1m,堆放时间不宜过长,防止日晒、雨淋、发芽霉变。
7.4运输
7.4.1运输工具应符合GB/T16764的要求。
7.4.2运输作业应防止污染,保持包装的完整。
7.4.3不应使用运输畜禽等动物的车辆运输饲料产品。
7.4.4饲料运输工具和装卸场地应定期清洗和消毒。
8 其他有关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原则与规定
8.1不应使用未取得产品进口登记证的境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8.2不应在饲料中使用违禁的药物或饲料添加剂。
8.3禁止在奶牛饲料中添加和使用肉骨粉、骨粉、血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肪、干血浆及其他血液制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鸡杂粉、羽毛粉、油渣、鱼粉、骨胶等动物源性饲料。
8.4根据奶牛营养需要合理投料,合理使用微量元素添加剂,尽量降低粪尿、甲烷的排出量,减少氮、磷、锌、铜的排出量,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8.5所使用的工业副产品饲料应来自生产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的副产品。
8.6严格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8.7严格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8.8栽培饲料作物的农药使用按GB 4285规定执行。
8.9青贮饲料的制作、贮存按《青贮饲料质量评定标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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