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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农民利益推动种业发展_种子市场


关键词:种业
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以149票赞成、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种子法修订案,新种子法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新种子法等问题答记者问。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张福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局长张延秋等出席发布会。
  简政放权:非主要农作物实施品种登记
  会上,本报记者提出第一个关于种子法的问题。岳仲明表示,新种子法的简政放权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改革完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二是将育繁推一体化大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下放到省一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三是完善省级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引种的规定,将原来要经过引种所在的省区市农业、林业部门同意,改成备案。四是取消了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员的资格许可。这些都对激发市场活力有很大推动作用。
  “其中,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最为重要。”岳仲明表示,这个制度修订了过去种子法品种管理的一个基本制度,缩小了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范围,取消了农业部及各省对主要农作物的确定权,减少了品种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对不再实行品种审定的农作物绝大多数纳入了品种登记管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同时,他表示品种登记制度在我们国家缺乏实践经验,一开始起步考虑到登记范围不要过宽、登记门槛也不要过高,程序也不要搞得太复杂,要防止搞变相的审定。要建立起由品种登记申请者对登记品种的真实性负责,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机制。只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不作实质性审查,这有利于品种尽快地上市推广,满足市场的需要。而主管部门也可以从繁重的行政事务中脱身,重点投入到种子事中、事后监管上,及时发现、解决种业发展的问题。
  根据新修订的种子法,应当登记的品种如果没有进行登记,不能发布广告、推广,也不能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未按规定登记品种企业的市场行为。“实行品种登记,使政府主要起规范和引导作用,有利于提高登记品种的市场信誉和竞争力,发挥市场的作用。”岳仲明说。
  新品种保护:新增章节规范行业秩序
  “这次种子法修订新增加了新品种保护一章,可以看出对其的重视程度。”张福贵说,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促进育种创新、提高创新能力的根本保障。目前,新品种保护的法律依据是1997年颁布实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随着我国种业的快速发展,仅靠条例进行保护已经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侵权套牌等违法现象日益增多,侵害了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挫伤了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创新积极性,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了种业的健康发展。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立法层级相对较低。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均有相关的法律进行保护,唯有植物新品种是通过法规来规范。二是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水平偏低。保护的力度和强度、保护的范围和内容远不能适应当前推动现代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三是鼓励品种创新不足,企业维权存在周期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以及侵权现象严重等问题。
  为此,在目前植物新品种权立法尚未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情况下,借鉴荷兰、日本等有关国家在种子立法中的经验,在种子法修订草案中新设“新品种保护”一章,草案对植物新品种保护与种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关键性制度进行了规范,对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授权原则、品种命名、保护范围及例外、强制许可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提高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额度,加大了处罚力度。这样规定,节约立法资源,提高立法效率,既有利于衔接行政保护和民事保护手段,又为将来植物新品种保护单独立法留出了空间。既回应了全国人大代表的关切,更是落实中央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保护知识产权要求的重要举措。
  售假劣种:违法成本将增加
  岳仲明表示,针对坑农、害农案件时有发生,给农民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必须严厉打击,坚决惩处。种子法这次特别强调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完善了执法机制,加大对坑农、害农种子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是这次修改完善了执法机制,对种子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过联合执法,加强案件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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