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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关键词:农药

一、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瓶、罐、桶、袋等)。


三、按照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以“谁使用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专业机构处置、市场主体承担、公共财政补充”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


四、农药包装废弃物的集中贮存、运输、处置等按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农药使用者和农药经营者分散产生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在集中贮存前,其回收、暂存、转运等,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应当将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指导、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按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时公布名单。


六、农药的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处理。


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建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网点,并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式委托1家以上农药批发经营者或回收服务机构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的集中贮存和运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协调落实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培育具备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能力的专业处置单位,以适应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处置的需要。


八、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九、鼓励农药生产者使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降解的包装物,鼓励农药生产者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大容量包装物。


十、农药使用者在施用农药过程中应通过多次清洗等方式减少、清除农药包装废弃物内的残留农药,妥善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及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回收服务机构。


农药经营者不得拒收确属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同时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类型、数量、回收日期、去向等信息。


丢弃在田间地头等处且难以确定回收责任主体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由当地人民政府布局建设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网点或委托的农药批发经营者或回收服务机构负责回收。专业化回收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农药包装废弃物。


十一、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在集中贮存前,应当暂存于专门场所或容器,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识,不得露天存放,不得将危险特性不相容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混合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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