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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品种缺陷应如何认定责任?_种子市场




  有法律界人士提出,站在育种者和种子生产经营者角度,要避免法律责任,最好在包装上对品种性状予以尽可能清晰的描述。不过,在广东省农科院水稻所研究员廖耀平等育种家看来,育种和审定是在已有知识水平下通过合理论证进行的严格的试验过程,但影响种子的外部因素有很多,在目前的科技水平下,这些因素无法完全认知和控制。若出于免责考虑,在包装上注明实验条件下所抗致病种群,这可以做到,但这些信息对农民无用,况且难以标明清晰,易混淆品种概念。

  有种业人士分析,法律希望尽可能把责任界定清晰,但生物现象很复杂,很多因素目前科学尚无法全面认知,完全套用法律条款,未必合理。“武律师的讲法很好,但很难实施。品种缺陷要向育种者、种子生产者、经营者追责,谁还敢育种、卖种?无人育种,损失最大的还是国家和农民。”廖耀平认为,对这些科学无法完全掌控的自然现象所造成的损害,还是要通过政策性保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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