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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新政”引发震荡_种子市场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农办农[2010]22 号), 经过三轮征求意见已经基本定稿。“种业新政”重新界定种子企业准入门槛,简单地说,就是注册资金1 亿元以上的种子公司归农业部审批,注册资金3000 万元以上的种子公司归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并规定固定资产比例不低于50%。“种业新政”在中国种业上上下下引发了激烈的震荡。
  准入门槛“快刀斩乱麻”
  2000 年《种子法》实施,改变了国有种子公司一统市场的局面。当时农业部出台文件,注册资金3000万元的公司归农业部审批, 注册资金500 万元的公司归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当时估计,如果严格按注册规定, 县级公司能保存下来的不会多于1/3, 但几乎所有的县级国有种子公司都给注册了500 万元资质。
  随着种子市场开放, 各路资本进入种业,民营种业公司、股份制公司,科研院所自办公司,农技推广人员纷纷自立门户,还有一部分“皮包公司”, 全国出现了8700 多家注册500 万元以上的公司, 这就形成了“小、散、乱”的局面。如果严格执行“两证”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种业经营区域, 多数中小企业只能限制在一个地区、一个省经营,实际上有的公司拿着一个地市县的经营许可就跑遍周边地市、全省乃至全国。
  “种业新政” 设置了1 亿元、3000 万元和500 万元(生产经营非“两杂”主要农作物种子)三道准入门槛, 凸显了对大型种子企业的支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中国复杂的地理气候条件以及分散的种植结构, 注定小企业很难通过市场选择被淘汰,要想实现行业集中,最好的办法就是强制手段———直接提高准入门槛, 让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被收编”或“自行消亡”。业界人士质疑,目前几家所谓大型种子企业,营销的玉米、水稻种子仅占市场的30%~40%, 而60%~70%的市场集中在中小企业手里。
  在相当长的时期, 中国种业是在开放市场与垄断经营相互交织的环境里“碎步” 前行, 今天基本上还是“计划经济的行政管理、初期阶段的市场经济”。政府部门的职责应该是制定政策、推进法治、监督市场, 但以计划经济的思路, 对市场进行干预、搞统一招标、垄断供种等做法, 不但扰乱了市场, 抑制了种业发展, 还让部分被淘汰的县级公司起死回生, 造成缺失公平竞争的环境。
  种业洗牌几家欢乐几家愁笔者认为,以资本量设槛“一刀切”的做法有欠公平,尤其将具有创新能力的专业化中小企业淘汰出局不妥。
  一类是资产较雄厚的公司。比如上市公司,老板认同而且叫好,甚至认为门槛再高一点也无妨,这样就大大地削减了竞争对手,有利于扩大市场份额。有几家大型公司已行动起来,探索资本联合、兼并、收购的可能性。
  二类是中小型公司。有品种,有研发,育繁推一体化,凭借其良好的地缘、人缘优势,控制了一定的市场。面对新政,愁缺少现金支持,试图注册3000 万元公司实在力不从心。
  三类是有品种营销权的公司。规模不大,品种二流,资金不多,收入稳定。对新政高门槛望而却步, 拟通过4~5 家公司联合的形式,拼凑一个3000 万资质的公司, 先进入门槛再见机行事。注意,这里说的是联合,不是整合。
  四类是某些小型公司。有营销地盘,有地域优势,刚买了品种,突然间听到年底将取消生产许可证的消息, 老板埋怨管理部门不调查研究, 以行政命令干预市场竞争,瞬间可能就倾家荡产了。
  五类是以非正常手段获得注册的“皮包公司”,将随新政实施而自行消失。
  按照新政规定,全国8700 多家注册500 万以上的种子公司,能够进入3000 万元资质的估计就在百家左右。如果再严格执行“必须销售自育品种” 的规定,恐怕合格公司就寥寥无几了。
  一位种业老板说, 把企业看作自家的孩子,准许孩子出生,却不让其成长,这是什么道理?中国种业还没有经历          “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发展阶段,许多中小企业直接被“一刀切”淘汰,这不符合市场规律。种业整合靠的是完善健康的法制环境, 像这样涉及几万种业人员生存、几亿农民粮食安全的大事,应该慎之又慎。
  新政未触及深层次问题“种业新政”可能改变种业格局,“快速”规范市场。但这只是表面现象,“种业新政” 未能触及种业深层次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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